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很多诉讼权利,比较重要的权利包括:
1、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既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也可以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
2、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
3、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卷宗材料。
4、出庭辩护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5、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异议等等。
一、伪造企业债券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拒绝辩护权。
二、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的事项如下: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