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追加,如果要追加被执行人的,则当事人需要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当事人提出了相应的申请之后,执行机构会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般执行机构会举行听证,会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