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贷款 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 公积金 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 贷款 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30%)。 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 等额本息 月还款额)×10000元; 月还款能力=(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 3、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具体贷款额度还需以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的审批额度为准,申请人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信贷窗口准确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