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家,转让主体是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无限制,转让需经申请、审批或补办手续;3、行为性质不同,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4、交易市场不同。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如下: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条件和期限出让给使用者,而转让则是指使用者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在法律层面上,出让和转让的程序、条件、权益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方式和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出让和转让的具体操作可能会有一些变化和调整。因此,了解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对于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条件和期限出让给使用者,转让则是使用者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在法律层面上,出让和转让的程序、条件、权益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方式和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了解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对于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