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也可能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长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董事长在公司有担任职务,也就是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又是董事长又担任CEO,那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董事长不是公司股东,但是有董事会的选举决议,也就是说这位董事长也就是个高级打工董事长,是被请来的,是非股东的,当然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那肯定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呀,因为发生关系了,什么关系“劳动关系”,不是别的,不要想歪。当然董事会的决议或聘书也是劳动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一、董事会成立程序
(一)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人选,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按公司性质、公司规模等来定,但一定是基数;
(三)召开首届董事会首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聘任高管等。
(四)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提醒:由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能否在董事会上就会议通知的议题外增加新的议题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往往对要求撤销董事会上新增议题的决议是不予支持的。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
4、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会议表决。会议表决的内容不得超出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即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同时,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将被人民法院撤销。
二、公司股份转让如何办理?
(一)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1、如果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写: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2、如果需要转让给非公司原股东的,则需要写:同意增加新股东B,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3、涉及到增加新股东的,如果公司内离职的股东担当有公司的职位的话,还需要做一些决议,例如:
(1)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是监事或董事,需要原来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里面写:同意免去B监事或董事职务,选举XX为董事。
(2)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理,需要原来的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统一免去B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或经理。
(二)由转让方和出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三)由新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做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成员组成新的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董事。
(四)由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五)由新的股东会做出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