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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的负责人是谁

2023-11-28 来源:我们爱旅游

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人规定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由用人单位盖章同时也是需要由专门主管人事负责人来签字。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里的负责人是谁的内容,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下。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