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了自愿加班协议后,又不想加班的,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因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签了自愿加班的协议,应当属于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同意加班的,但劳动者在签了协议后,又不愿意加班的,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的。劳动者在加班之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