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一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定许可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一法定许可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在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6、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综上,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有三:一是都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都无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三是都不得损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两点:一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二是,不管著作权人有没有声明不得使用,合理使用均可以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