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物进行包装应满足的要求如下:
1、包装应妥善保护内装的商品,使其质量不受损伤;
2、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当安全无害;包装的容量要适当,要便于零售单位销售商品;
3、对包装容器的内容物要有贴切的标志或说明;包装内商品外围空闲容积不应过大;
4、包装费用要与内装商品相适应;
5、包装要便于废弃物的治理。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