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仅与夫妻中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得到其配偶授权的情况下,购房人不能轻易被认定为善意。在该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仍待确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应分得的财产份额。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财产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夫妻双方都应该在处理共同财产问题时,保持理性、公正、合法的原则,以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结语
夫妻共同登记房屋,若仅与夫妻中一人签订买卖合同且未得到另一方授权,则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若出卖人的配偶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则该合同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分为协商一致和法律途径,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保持理性、公正、合法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