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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关于企业营业期

2023-10-19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关于企业营业期是在确定了税基之后,根据营业的年限决定相应的补偿倍数。停产停业的损失指的是房子因为征收的活动而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活动而造成的损失。对于因为征收房子所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按照房子被征收之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的年限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行制定。

一、叶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我国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企业工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具体的标准未在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进行规定,而制定过具体标准的省或直辖市也是屈指可数,因此,这部分补偿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主要应当按照被拆迁企业往年同时期的实际营业利润来确定补偿数额,而因搬迁所造成的原料和非成品的损失也应当考虑在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