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缺席人民调解,债权人可起诉。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债务人不来调解不能强迫其到场。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收集证据和准备起诉状,到管辖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法律分析
债务人缺席人民调解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调解遵循平等和自愿原则,债务人不来调解不能强迫其到场。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人收集好证据材料和准备好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拓展延伸
应对债务人拒绝参与人民调解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法律权益保护策略
当债务人拒绝参与人民调解时,债权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权益保护策略。首先,债权人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次,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隐藏。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公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同时,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总之,债权人应积极采取合法手段,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结语
当债务人缺席人民调解时,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款。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法律手段,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坚守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