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股东协议不合理的处理: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变更协议内容。协议不合理导致明显不公平或者侵犯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