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权。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规定可以看得出,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主体和有权决定拆除执行的主体并不同,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在本案中,市建设规划局强制拆除张三的房屋,应认定是主体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