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仅限于股东完全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这里我们要注意,完全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基于此种情形除名还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即催告以及股东会决议,由于程序性瑕疵,也有可能导致股东除名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