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有权利进行强拆,但国土局没有直接的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
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行政强拆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违章建筑采取强拆措施行使强拆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