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者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