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接收单位的:
1.在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填写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接收后,发出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生成凭证(一式三联)和信息表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清医保卡;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办理转入录入信息,通知参保人员,将凭证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
二、无接收单位的:
1.原单位停保后,持填写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生成凭证(一式三联),将凭证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接收后,发出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生成信息表和第一联参保凭证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办理转入录入信息,通知参保人员。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是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统筹账户这部分钱会进入当地的社保统筹基金,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支配,不进行转移。
当参保人跨地区就业时,要及时将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地,这样就能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完整、连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