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债权清偿是有一定顺序的,最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税收债权不同于各种应缴纳的规费,如果将大量的行政性收费纳入破产债权中的“税收债权”范畴,使其具有优先权,这对普通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明晰税金与行政性规费。其次,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主要产生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因此破产宣告前的税金属于破产债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应当享有优先权。再次,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可能来源于:一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继续履行时发生的相应税收。二是破产宣告之后,破产财产在变卖或拍卖或将实物分配给债权人时,发生的相应税收。三是企业重整计划通过之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继续进行过程中发生的税收。破产宣告后所形成的税收债权产生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清算组织,因此该税金具有共益费用的性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受偿。最后,税收债权除包括应缴纳的税款本金外,还可能包括债务人因延迟纳税而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因债务人存在偷、漏、逃、骗税等违法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的罚款。对于这些债权是否均享有税收优先权,应当予以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