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承担。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如果怀疑对方隐瞒实际收入,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支付,具体分配方法可以按照第一条的支付比例进行。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一、离婚后孩子的巨额医药费如何处理
1、离婚后孩子的巨额医药费的处理:父母可以协商分摊费用。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对于这种情况,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