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标第十二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1201 火车及其零部件
1202 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3 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4 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1205 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1206 轮椅,手推车,儿童车
1207 畜力车辆
1208 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9 空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
1210 水用运载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