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独立办一个户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是成年,并且有自力更生的能力,才可以进行户口办理。立户需满足下面的条件:
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个人户口簿遗失怎样补办?
1、办理户口主项或非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后要求更换户口簿的。
2、户口簿破旧要求更换的。
3、户口簿登记页已满要求更换的。
4、户口簿丢失。
5、其他要求更换户口簿情形的。
派出所为居民更换新户口簿的同时收回旧户口簿。
法律依据:《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