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符合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有服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