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通常情况下其中一方会失去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离婚后,通常情况下其中一方会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二、办完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么
不可以,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什么是探视权
(一)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三)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四)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拓展延伸
离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前配偶和子女在一定期间内探视另一方的权利。行使探视权是保障子女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如何行使探视权呢?
首先,前配偶和子女应当事先协商,就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执行。
其次,前配偶和子女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最后,如果前配偶和子女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比如侵犯了对方的生活和工作,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离婚探视权是保障子女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前配偶和子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
结语
离婚后,通常情况下其中一方会失去抚养权。但并不意味着对方就失去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同时,如果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