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探望权,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如果探视对孩子有不良影响,或孩子明确不愿被探视,可向法院起诉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民法典》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并强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对孩子的探视权。
法律分析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后如何制定合理的子女探视计划
离婚后,制定合理的子女探视计划对于维护孩子的权益和促进父母间良好关系至关重要。首先,父母应尽量达成共识,根据孩子的年龄、学校、活动等因素,制定灵活的探视安排。其次,要考虑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确保双方都能与孩子保持稳定的接触。此外,要注重孩子的意愿,尊重他们的需求和意见,让他们参与制定计划的过程。同时,要确保探视计划的执行,避免父母间的冲突对孩子造成伤害。最重要的是,无论父母间的关系如何,孩子的利益应始终放在首位,确保他们能够健康、稳定地成长。
结语
合理的子女探视计划对于维护孩子权益和促进父母关系至关重要。父母应协商制定灵活的探视安排,重视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并尊重孩子的意愿。同时,确保探视计划的执行,避免冲突对孩子造成伤害。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孩子的利益应放在首位,确保他们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