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薯雀情形数拿早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敏正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对被裁决的人实施拘留。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是由行政机关启动或者由行政机关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