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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怎样进行变更的

2024-08-06 来源:我们爱旅游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有瑕疵的欠条法院怎么审理
有瑕疵的欠条法院一般按以下规定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借款人死亡应该怎样起诉
借款人死亡起诉的方式如下:
1、原告起诉时,死亡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
2、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几个继承人应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3、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所有参与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分析被继承人及其共同财产之前,保管被继承人在共同财产中的遗产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人,但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是被告;
6、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原告不申请变更的,法院应当主动行使解释权,避免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原告不变更的,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