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2024-08-06
来源:我们爱旅游
1、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至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具有本条第(2)至(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