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检察院审查起诉知,律师就可以开始阅卷了;一:常规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更加详细的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是会对犯罪分子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如果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四: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 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后,律师不可以阅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阅卷。律师阅卷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刑事案件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律师阅卷提倡“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三、律师阅卷,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四、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阅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刑事案件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检察院审查起诉知,律师就可以开始阅卷了;一:常规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三:更加详细的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是会对犯罪分子做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也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量刑,如果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四: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 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还无法阅卷,除非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情形出现在审查起诉日之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后律师可以阅卷,刑事案件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律师阅卷提倡“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三、律师阅卷,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四、律师不得涂改、损毁、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接待人员应及时制止或终止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主管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后,律师不可以阅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阅卷。律师阅卷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