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步骤是怎样的1、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的步骤如下:(1)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起诉的案件;(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检察院的职责有哪些检察院的职责包括: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子交到检察院不是就要宣判了,宣判是由法院决定的,案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可以做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起诉,那就会释放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由办案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案子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两次送检察院的阶段,第一次是审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审查起诉,所处的案件阶段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1、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的侦查,一般最长是30天。30天之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会在30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会在7天之内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送检察院,虽然检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这里也涉及到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的问题;2、检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如果批捕了就会继续把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只要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不管检察院批捕还是不批捕,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绝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或者延长到3个月少数案件会继续延长,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整个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到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公安机关每次补侦的期限为1个月。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由办案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公安机关可以变更罪名后再向检察移送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经审查原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确实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罪名,并按变更后的罪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另外,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变更罪名,仍以原罪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确定的罪名不当的,检察院也可以以查明的罪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必须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所确定的罪名为准。当然,犯罪嫌疑人最终构成什么罪名、应处予什么样的刑罚,应由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法院具有最终的审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_。人民检察院经审_,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_,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_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