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日期:
委托方: 代理方:
地 址: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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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 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
1. 授权代理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 授权代理方在委托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详细内容见本合同第五条);
3. 授权代理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4. 委托方怠于行使索赔、起诉或提交仲裁权利侵犯代理方利益时,代理方有权代为行使。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代理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代理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代理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 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 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方无权要求代理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委托方还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含以月息%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等),支付违约金等,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 委托方除按银行要求支付%开证保证金外,还应为代理方开证信用额度的%部份提供担保。
7.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委托方应该和代理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代理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代理方损失,委托方应承担代理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8. 当外商违约时,如委托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代理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
(二)代理方责任
1.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 在收到委托方%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或者其它方式的付款);
3.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代理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委托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委托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委托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五日内将其余%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代理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2.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代理方代垫的,委托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代理方;
3. 代理费按海关认可总金额的 %计算,委托方应在报关完毕立即支付。
五.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无法及时付款或不付款(含关税、增值税)而发生纠纷,或货物滞留码头(仓库)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委托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七.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代理方: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