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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使用说明
(一)《通行证》供进出涉疫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使用。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始发地、目的地固定的可多次往返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二)持有效《通行证》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应遵守属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要求。
本制度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0771—232857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771—8095161,自治区公安厅:0771—570658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0771—2115189,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厅0771—5858236:自治区商务厅:0771—221182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0771—280909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0771—339259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71—5532556、广西邮政管理局0771—2630812、2628358。
附件: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
证件编号规则:证件编号共12位数字,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行业部门编号(1位)+序列号(5位)。行业部门编号为:发展改革部门为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2,公安部门为3,交通运输部门为4,农业农村部门为5,商务部门为6,卫生健康部门为7,应急管理部门为8,市场监管部门为9,邮政管理部门为0,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为X。如: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000100001,南宁市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100100001,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102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