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担保人会影响征信。担保人担保他人贷款后,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录他人贷款的担保和贷款的相关信息。但一般没有不良影响。因为只要借款人有在正常还款,担保人的征信也不可能凭空产生不良记录。但若是在借款人拒绝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和贷款机构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拒绝偿还,不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的话,个人征信上就可能会有不良记录。
因此,只有当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信用调查才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不影响自己的信用调查,担保人需要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所以需要提醒的是,大家贷款一定要保持良好信用,不然对自己以后贷款是有很大影响的。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