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房费欠费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廉租房住户要爱护廉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扩建廉租房。住户严禁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在墙上剔洞,加设门窗,不得自行增设隔墙。
(二)严禁在建筑外墙打孔、安装其他设备,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管应装在指定位置。不得在阳台超负荷放置物品,不得将阳台挑出加宽,以免造成危险。
(三)不准任意接、拆或移动水管及水龙头。临出门时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以免引起溢水造成污水池损坏。室内煤气管道及设施是经过试压和试漏精心安装的,因此严禁改动煤气管道及设施。如发现煤气泄漏等问题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及时维修。
(四)作为保障性的住房,我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居住,不要节外生枝。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