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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山东省成立,设立民政厅,民政厅内设一、二、三科,负责民政、土地、内务工作。
1949年3月,山东省改称山东省,下设民政厅,规定民政工作职责和业务包括组织建设、人事行政、市政建设、行政区划、户籍登记、土地管理、优抚工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礼俗等。省民政厅设秘书室、民政科、战勤科和社会福利科。
1955年3月,山东省民政厅改称山东省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民政处、社会处、地政处、优抚局、经费处。
1967年2月,山东省委员会成立,撤销民政厅。
1970年3月,山东省委员会决定成立山东省民政局,11月改称山东省委员会民政局,民政局下设办事组、政工组、优抚组、社会组。
1979年12月,山东省委员会民政局改称山东省民政厅。
1987年,山东省民政厅主管业务包括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1996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涉及救灾工作、社会救济、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等。
2000年,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包括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救灾工作、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管理、殡葬改革、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