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3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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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6:16
为了解答如何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分公司和*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流程,我们需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条件。设立分公司需确保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按时缴付,并且出资额达到三千万美元或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应优先考虑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当投资性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被认定为*公司地区总部:
1. 注册资本最低一亿美元或五千万美元,且申请前一年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计算)。
2. 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要求。
3. 设立研发机构。
获得认定后,*公司地区总部可依法经营一系列业务,包括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口销售*公司及其关联产品、进口维修服务所需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服务外包、物流配送服务、设立财务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服务、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服务、委托生产加工产品国内外销售、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申请*公司地区总部认定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2.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对被认定的公司颁发加注“地区总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申请公司需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地区总部申请所需文件包括申请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性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其他商务部要求的文件。
此外,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职能的*公司地区总部,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或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和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以及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