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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侨商联合会(Jiangxi Province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是由在江西省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留学归国人员社团和侨属企业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各项法律法规,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海内外广大侨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为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苏圃路157号。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为会员提供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省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促进与海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密切联系在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了解侨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承办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包括在江西省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个人会员包括在江西省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各侨商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以下条件:自愿加入本会;承认并遵守《江西省侨商联合会章程》;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或一名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人员推荐;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依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聘任荣誉会长、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荣誉职务人选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机构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采取民主协商、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须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领导、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会长可以指定一位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本会设荣誉会长、创会会长、顾问等职务;创会会长由首任会长担任,荣誉会长、顾问人选采取协商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本会会长任满后转任本会荣誉会长。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的使用遵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并以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侨联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侨联审查。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侨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侨联和江西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江西省侨商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和平鸽及中、英文标出的江西省侨商联合会名称组成。象征江西省侨商联合会广泛团结、凝聚海内外侨商,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振兴贡献力量。
本章程于2010年9月25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