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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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8:27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只要被告在我国拥有住所或居所,我国即可行使管辖权。反之,如果被告身处境外,但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同样有管辖权。
对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在定居国因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而不予受理,华侨向我国提出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管辖。如果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因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而不予受理,且华侨向我国提出诉讼,可由华侨的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中国公民若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均以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为管辖。若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未定居,其中一方向提出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