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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而村民为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法中指出,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土地,除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此时承包方需交回耕地和草地,否则发包方有权收回。若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另外,若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如五保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收回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不得变更或解除承包协议。
综上,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收回村民所承包的土地,但必须确保在承包期限内不得无故收回。在承包期内,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需交回耕地和草地。对于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承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收回土地。但在收回土地前,需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如对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