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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dao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必须使用依法由国家和有关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本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地和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部门对义务教育承担的法律责任
51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能履行职责,保证义务教育基金,或地方上级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者调整办学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不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及时进行修缮、改造的;未按照本法规定平均分配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上级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把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变相改变公立学校性质的。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未能采取措施,组织乡(镇)学龄儿童或青少年上学或阻止他们辍学,他们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