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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主要阐述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本章节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审批程序、拨付方式等,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
根据第十四条,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及以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支出需遵循计划和规定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其他预算外资金支出,应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财政财务制度,其结余需经同级批准,由财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或按照规定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强调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支出时,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对于财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需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指出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规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单位需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任意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明确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和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