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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一)企业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造成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新旧经济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缩短,企业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虽有大量资产但无法迅速变现;三是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导致纳税人资金困难;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部分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将欠税视为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二是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同时,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形成“欠→缓→免”的模式,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获取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理解不全、滞后,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
(二)税收管理原因
1、税收计划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以“基数法”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为指令性计划。当收入任务低于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怠于催缴旧欠或形成新欠;当任务高于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导致企业欠税。
2、税收征管因素: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基层征收人员较少,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及时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
3、现行税制因素:税制中存在不合理因素,如资本溢价的部分应纳所得税、以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实际没有得到现金收入,容易形成欠税。滞纳金罚款加收难度大,影响清欠工作。
(三)社会环境原因
1、职能部门以费挤税,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先划缴,造成不应有的欠税。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涉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部分地方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对超过基数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许或支持企业违法欠税。
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破产企业按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再清偿欠税。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模糊,弹性大,加上对破产清算费用缺乏监督,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完毕后,基本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对于此类“死欠”税款,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无权核销,只能反映在税务机关的欠税总数越累越大。
针对欠税基本成因,治理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
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性强。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清欠任务有明确目标,制定处罚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2、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牵头清理核实欠税,直接负责监控和管理;税政部门负责分类和确认欠税,上报涉及欠税豁免问题;计财部门负责核算反映欠税;监察、法规部门负责违规处理和执法责任追究。
(二)完善制度,改革方式
1、建立清理欠税报告制度,基层单位应对管辖的纳税户进行彻底检查清理,逐户建立完善征收单位欠税台帐,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清理欠税的基础工作。
2、建立欠税约谈和公告制度,对欠税企业进行约谈,公开曝光欠税名单和金额,形成社会压力,迫使企业尽快缴清欠税。
3、建立清欠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欠税清缴情况作为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
4、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淡化刚性,逐步实现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推动税收职能由收入型转为服务型。
(三)强化征管,严格执法
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和兑现清欠计划,通过“以票管税”等手段,确保不形成新欠,帮助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根据企业情况审批并监督执行。
2、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抑制欠税产生,如实施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力,要求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减少欠税。
3、加大对欠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屡催不缴的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自觉性。
5、争取党政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清欠,及时报告欠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与公检法、银行、工商、财政、海关等部门配合,形成清欠协调制度。
通过上述措施,深入治理欠税已势在必行,旨在保障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