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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件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1991年2月8日省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2)。三、经省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公布废止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四、经省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公布废止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2.1991年2月8日省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7件)。
3.经省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
4.经省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公布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5.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