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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流程和要求。依据规定,被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在两年内完成。若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起草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一年。若延期一年后仍无法完成,则视为自动撤销。对于未按时完成任务且未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两年内将不再受理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部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关领域技术标准的拟订工作。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需广泛听取并吸纳生产、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报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文档进行审查,报部业务主管司局。部业务主管司局再次组织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档,提交技术委员会。若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则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进行。
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提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强制性标准需经过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会议审查时,组织者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附件,参会代表需有3/4同意才能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1/4。采用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提交相关文件,需有3/4的回函同意才能通过。
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需根据《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意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给部科技主管司局。此流程确保了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高效执行,确保了制定和修订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满足行业需求。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