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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旨在规范商会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维护商会利益,依据相关法规及章程制定。印章保管与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印章保管。商会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根据使用性质采取分存制度,公章由主任保管,主任不在岗时,由他人暂代;财务章、法人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印章须妥善存放,禁止转借他人。若遗失,应及时申报以减少损失。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包括商会公文、上报文件、协议、合同及会员证明等需加盖商会印章的事项。
第三条 印章使用审批。涉及商会名义的文件、报表、材料等需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由秘书长或会长核准后盖章;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合同等须由商会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用章。为会员出具的证明需经秘书长、会长批准,避免用于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连带责任。
第四条 印章使用管理。用印前需审阅内容,确保真实有效,禁止在空白纸张上盖章。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详细记录用印情况,以备查考。原则上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确需带出时需经批准并由两人共同携带。
第五条 责任追究。违反印章使用规定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机构变动。当商会机构发生变化停止使用印章时,应将原印缴回并封存或销毁。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