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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于有关部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依法追责。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违规核准招标方式;违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隐瞒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针对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同样采取责令改正和追责措施:若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如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投标;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即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违反国家、省、市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第三十八条,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若招投标工作人员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