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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
局令2003年第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的。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
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
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
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2003第30号)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具体摇号不太清楚。我是从网上查的资料,好像也有邀请招标采用摇号方式的。但公开招标采用摇号方式的较多,因为投标人较多,最后评定较为困难。所谓摇号评标的办法通常是指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该办法一般在资格审查阶段不再人为设限,只要资质合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即可通关;专家评委不再具体评标,只负责预先合理评定工程造价,确认工程的上限价和下限价,并将超出上限或下限的不合格报价剔除出局;以合格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报价最接近的几家列为入围投标人,采取公开摇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而且,摇号确定中标人的办法一般对适用的工程范围和类型也有严格的。通常只有无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一定范围内的工程,才能采取摇号招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