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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若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允许债务人部分履行,法律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指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前提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关于诉讼时效,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时行使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债务人是否愿意继续偿还债务、偿还部分还是全部,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不受法律约束。债权人对剩余债权是否享有法律保护,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视为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其权利而非义务。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若债务人有履行时效届满债务的意愿,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在存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或重新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