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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申请需先至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再报省商务厅审批。需准备以下文件:1、设立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与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4、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公证和认证,并附中文翻译;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附中文翻译;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银行资信证明;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及身份证明;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10、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应提交前置许可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外资企业的设立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审批机关需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在外资企业设立过程中,需准备的材料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申请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同、章程、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营业执照、授权证明、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委派证明、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前置许可材料等。此外,还需注意审批时限,以确保设立流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