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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各方]

2021-04-07 来源:我们爱旅游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各方] 合同编号:

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共同为国家软件事业贡献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作品的名称

甲方将其享有著作权的 软件 版本之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1.甲方向乙方转让以下全部地域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

2.地域范围包括:

第三条 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

1.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 元,币种 。

2.乙方于软件交付日向甲方支付 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

第四条 支付价金的方式

1.乙方按下述方式付款:(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a □现金支付;

b □银行转帐;

c □支票支付。

第五条 转让方权力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但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

4.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6.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 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

第七条 修改权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均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如实际损失金额大于违约金数额则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2.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3.根据上述第三条,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4.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违背有关著作出版等现行各项法律或国家政策时,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其因而被有关机关扣留、没收,或禁止发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并且此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软件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所附文档的功能说明。

第十条 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在 (地点)交付所有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文件。

第十一条 效力 1.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约定。

2.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第十二条 登记

著作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于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起 内办理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

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并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转让人(盖章): 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开户银行: 账号: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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